您好,我的事情是这样的:2013年10月28日我把旅店出兑给对方,对方把154000全款给我,双方到市局办理更名时被告知已经在所在分局办理,我们到分局,分局新规定150平以下不予以更名,我们的面积是148.5平,直至今年9月通过多方努力,分局同意更名,对方却拒绝更名,要求我把旅店收回,返还154000元,并于9月9日起诉。12月1日法院开庭,16日判决书下达,但我至今未收到,判决结果1.解除双方出兑协议.2.返还全款154000元.我现在想问1.旅店实际面积是156平,具备更名条件,数据在测量局,但法院拒绝去核实。2对方经营旅店一年,却要求我全款返回,这是合理的吗? |